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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举行《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2023-09-28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23年10月24日(星期二)在济南市就《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举行立法听证会。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网www.sdrd.gov.cn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1.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在同一生产场所就同一食品类别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餐饮服务经营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不得在同一经营场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该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能够实现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2.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添加剂使用、凭证保存等内容的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查验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的规定,是否符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关于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否能够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其他意见建议?
  5.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是否有其他意见建议?
  6.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该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7.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时进行备案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或者邀请的方式确定15-20名陈述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
  报名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请于10月10日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电话:0531-51782271;电子邮箱:fgwfgyc@126.com。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后,将及时通知陈述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23年10月24日(星期二)在济南市就《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举行立法听证会。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网www.sdrd.gov.cn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1.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了食品生产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在同一生产场所就同一食品类别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餐饮服务经营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不得在同一经营场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该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能够实现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2.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添加剂使用、凭证保存等内容的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查验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的规定,是否符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关于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否能够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其他意见建议?
  5.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是否有其他意见建议?
  6.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该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7.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时进行备案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或者邀请的方式确定15-20名陈述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
  报名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请于10月10日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电话:0531-51782271;电子邮箱:fgwfgyc@126.com。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后,将及时通知陈述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