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到庭,事实难查清,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2023-06-2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杨淑栋 通讯员 赵昕渝 报道
本报淄博讯 “法官,我只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您问的问题我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本人核实。”这是近日发生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中的一幕。
该案中,原告陈某称其委托被告寇某购买了A公司股份,在向寇某交付了100万元后,寇某却迟迟不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寇某返还投资款,同时公安机关亦认定寇某不存在犯罪事实并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陈某认为寇某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诉至法院要求寇某支付其占用涉案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第一次庭审时,双方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代理律师对相关案情的当庭陈述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被告本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并不一致,同时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而只是口头约定,导致双方对相关基本委托事实都各执一词。
“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阵地,然而有些当事人不到庭时仅靠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无法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前后矛盾等情况,甚至可能因此影响法官的判断,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白丽娜说。白丽娜速裁团队在审理该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据了解,《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的书面通知。
为尽快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要求到庭参加诉讼,并签署了保证书,且均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再次进行梳理和陈述,通过举证质证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固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白丽娜表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能够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事实难查清等难题,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规定的准确运用。
下一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用好用活这一举措,在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对个案的准确、公正裁判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审判工作机制,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本报淄博讯 “法官,我只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您问的问题我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本人核实。”这是近日发生在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中的一幕。
该案中,原告陈某称其委托被告寇某购买了A公司股份,在向寇某交付了100万元后,寇某却迟迟不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寇某返还投资款,同时公安机关亦认定寇某不存在犯罪事实并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陈某认为寇某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诉至法院要求寇某支付其占用涉案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第一次庭审时,双方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代理律师对相关案情的当庭陈述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被告本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并不一致,同时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而只是口头约定,导致双方对相关基本委托事实都各执一词。
“庭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阵地,然而有些当事人不到庭时仅靠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无法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前后矛盾等情况,甚至可能因此影响法官的判断,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白丽娜说。白丽娜速裁团队在审理该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据了解,《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的书面通知。
为尽快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按照要求到庭参加诉讼,并签署了保证书,且均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再次进行梳理和陈述,通过举证质证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固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白丽娜表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能够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事实难查清等难题,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规定的准确运用。
下一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用好用活这一举措,在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对个案的准确、公正裁判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审判工作机制,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