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有争议,来找“3·49”

2023-06-06 作者: 杨淑栋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杨淑栋 通讯员 郑娟 报道
  本报淄博讯 “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帮助我拿到了赔偿款。”近日,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某村村民任芹(化名)向法官表达了感谢。
  原来,任芹围绕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在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共4起案件。“我们受理案件后,通过证据交换、现场走访和入户调查等,详细掌握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联合检察院、司法局召集任芹、行政机关、村委进行协调沟通,研究调解思路和方案。”该案承办法官李迎说,最终任芹与行政机关就土地征收补偿款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任芹顺利拿到了补偿款,并撤回了4起诉讼案件。
  近年来,博山区人民法院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走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在制度设计、机构建设和运行保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2022年,博山区委政法委、博山区人民法院、博山区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并制定《博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博山区行政复议工作实施细则》等。今年,博山区委政法委、博山区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博山区司法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设立博山区3·49行政争议调解平台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施方案》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同时依托博山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3指法院、检察院、司法局,49指39个行政机关和10个镇办)。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预警、容错免责机制,并完善博山区“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程、调解流程等,保障调解中心有效运行。
  “‘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注重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渠道作用,把行政审判放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视野下谋划推进,加强社会治理综合体联动共治,同向而行。”李迎介绍,“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注重总结在化解行政争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司法大数据研判,通过联席会议、季度通报、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行政争议源头预防、长远治理和实质化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下一步,博山区人民法院将不断丰富和完善行政争议调解的配套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
  □记者 杨淑栋 通讯员 郑娟 报道
  本报淄博讯 “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帮助我拿到了赔偿款。”近日,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某村村民任芹(化名)向法官表达了感谢。
  原来,任芹围绕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在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共4起案件。“我们受理案件后,通过证据交换、现场走访和入户调查等,详细掌握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联合检察院、司法局召集任芹、行政机关、村委进行协调沟通,研究调解思路和方案。”该案承办法官李迎说,最终任芹与行政机关就土地征收补偿款达成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任芹顺利拿到了补偿款,并撤回了4起诉讼案件。
  近年来,博山区人民法院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走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在制度设计、机构建设和运行保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2022年,博山区委政法委、博山区人民法院、博山区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并制定《博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细则》《博山区行政复议工作实施细则》等。今年,博山区委政法委、博山区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博山区司法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设立博山区3·49行政争议调解平台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施方案》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同时依托博山区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3指法院、检察院、司法局,49指39个行政机关和10个镇办)。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预警、容错免责机制,并完善博山区“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程、调解流程等,保障调解中心有效运行。
  “‘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注重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渠道作用,把行政审判放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视野下谋划推进,加强社会治理综合体联动共治,同向而行。”李迎介绍,“3·49”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注重总结在化解行政争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司法大数据研判,通过联席会议、季度通报、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实现行政争议源头预防、长远治理和实质化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下一步,博山区人民法院将不断丰富和完善行政争议调解的配套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