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治理行动
深挖细查拆穿“假官司”
2022-11-15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杨淑栋 通讯员 赵昕渝 报道
本报淄博讯 “起诉的时候才发现对方名下的房产都已经被别人提前起诉查封了。我本来以为一分钱都拿不回来了,幸亏法院发现他们打‘假官司’。”近日,一起债务纠纷当事人对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表达了谢意。
不久前,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因使用虚假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的错误判决、裁定、调解等,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该案承办法官张丽说,两个被告人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操作都是为了逃脱债务。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乙恶意串通,采取编造银行账户流水和借条、虚假陈述的手段,捏造2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王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对被告人张某甲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乙再次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手段,捏造与郑某(被告人张某甲之妻)的民事借贷关系,被告人王某乙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对郑某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多方查证发现,在2019年前,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存在债务关系,为躲避还款,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乙恶意串通,做出上述行为,试图保护房产。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假讨债”“假离婚”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隐匿性强,不但给法官识别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更扰乱了司法秩序,亵渎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对此,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不断与公安、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加大虚假诉讼甄别排查力度,推动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和数据共享、案件快速办理协作等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全方位立体化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合力。
下一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探索建立完善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逐步与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报淄博讯 “起诉的时候才发现对方名下的房产都已经被别人提前起诉查封了。我本来以为一分钱都拿不回来了,幸亏法院发现他们打‘假官司’。”近日,一起债务纠纷当事人对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表达了谢意。
不久前,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因使用虚假证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的错误判决、裁定、调解等,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该案承办法官张丽说,两个被告人一系列匪夷所思的操作都是为了逃脱债务。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乙恶意串通,采取编造银行账户流水和借条、虚假陈述的手段,捏造2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王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对被告人张某甲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王某乙再次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手段,捏造与郑某(被告人张某甲之妻)的民事借贷关系,被告人王某乙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对郑某名下的一处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多方查证发现,在2019年前,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存在债务关系,为躲避还款,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乙恶意串通,做出上述行为,试图保护房产。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假讨债”“假离婚”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繁多、隐匿性强,不但给法官识别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更扰乱了司法秩序,亵渎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对此,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不断与公安、检察院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加大虚假诉讼甄别排查力度,推动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和数据共享、案件快速办理协作等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全方位立体化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合力。
下一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探索建立完善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逐步与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