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申诉检察反向审视工作的功能价值
2025-06-05
作者:
来源:
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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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超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办案的核心价值,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永恒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法定职能,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原案进行反向审视,能够从源头上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刑事司法办案质量
以问题为导向,是刑事申诉检察反向审视最突出的特征,通过反向审视,深挖问题根源,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提升办案质量,是反向审视的工作目标。倒查深挖检察环节的问题根源,加强自我监督,是反向审视的首要任务。作为刑事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检验关口,刑事申诉检察具有程序末端优势,具有监督、制约刑事检察办案的作用和功能。通过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强化刑事申诉检察对内制约监督,从实体和程序上查找司法办案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不严格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有利于倒逼刑事检察部门从源头上规范执法司法办案,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
便于刑事错误瑕疵案件追责
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司法责任制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司法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制度。检察机关推行员额检察官终身责任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出现错案实行倒查问责制。对刑事错误瑕疵案件的司法追责问责,不是司法制度的起始目的,但追究相应责任的确可以起到震慑和补救公平正义的功效。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反向审视的过程,就是找出错误和瑕疵的过程,只有将问题找准、原因找明,才能对错误和瑕疵作出准确定性,为下一步的追责问责奠定法律事实基础。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全程性、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从材料的受理直到最终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都是绝对的主导机关。反向审视的事项,包括原案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落实“首办责任制”、监督纠正办案、息诉化解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办案人员职权配置、司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办案管理、司法保障等影响原案办案质量的其他相关因素。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监督各个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并能够以个案剖析、类案分析、案件讲评、发出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不断拓展检察对外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特有的职能优势。
保障人权和强化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存在的价值就是维护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能够依法合理适用法律,使受损的权利恢复到原始状态,使司法过程及其结果均能体现出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价值追求,更是司法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目标。反向审视促进司法办案人员依法履职和严格执法,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能够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有效地树立起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司法公正的底线在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以及错判有罪的服刑人员坚决依法从快纠正。通过反向审视不断提高办案标准、完善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岗位责任,维护公民正当合法权利,实现监督从“治已病”向“治未病”的转化,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实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相信、对程序的理解、对权威的认同。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以和谐作为法治和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就是要把和谐价值融入法律规范体系和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之中。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下的社会理想,是用社会主义法律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基础上达到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下的社会和谐。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去和平解决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当司法机关办结案件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特别是办案中出现了错误和瑕疵问题,就会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信法不如信访”。反向审视可给刑事司法办案人员以提示和警醒,吸取前车之鉴,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办案的核心价值,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永恒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法定职能,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原案进行反向审视,能够从源头上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刑事司法办案质量
以问题为导向,是刑事申诉检察反向审视最突出的特征,通过反向审视,深挖问题根源,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提升办案质量,是反向审视的工作目标。倒查深挖检察环节的问题根源,加强自我监督,是反向审视的首要任务。作为刑事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检验关口,刑事申诉检察具有程序末端优势,具有监督、制约刑事检察办案的作用和功能。通过开展反向审视工作,强化刑事申诉检察对内制约监督,从实体和程序上查找司法办案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不严格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有利于倒逼刑事检察部门从源头上规范执法司法办案,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
便于刑事错误瑕疵案件追责
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司法责任制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司法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制度。检察机关推行员额检察官终身责任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出现错案实行倒查问责制。对刑事错误瑕疵案件的司法追责问责,不是司法制度的起始目的,但追究相应责任的确可以起到震慑和补救公平正义的功效。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反向审视的过程,就是找出错误和瑕疵的过程,只有将问题找准、原因找明,才能对错误和瑕疵作出准确定性,为下一步的追责问责奠定法律事实基础。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全程性、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从材料的受理直到最终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都是绝对的主导机关。反向审视的事项,包括原案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落实“首办责任制”、监督纠正办案、息诉化解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办案人员职权配置、司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办案管理、司法保障等影响原案办案质量的其他相关因素。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监督各个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并能够以个案剖析、类案分析、案件讲评、发出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监督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不断拓展检察对外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特有的职能优势。
保障人权和强化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存在的价值就是维护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能够依法合理适用法律,使受损的权利恢复到原始状态,使司法过程及其结果均能体现出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价值追求,更是司法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目标。反向审视促进司法办案人员依法履职和严格执法,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能够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有效地树立起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司法公正的底线在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以及错判有罪的服刑人员坚决依法从快纠正。通过反向审视不断提高办案标准、完善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岗位责任,维护公民正当合法权利,实现监督从“治已病”向“治未病”的转化,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实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相信、对程序的理解、对权威的认同。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以和谐作为法治和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就是要把和谐价值融入法律规范体系和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之中。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下的社会理想,是用社会主义法律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基础上达到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下的社会和谐。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去和平解决纠纷,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当司法机关办结案件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特别是办案中出现了错误和瑕疵问题,就会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信法不如信访”。反向审视可给刑事司法办案人员以提示和警醒,吸取前车之鉴,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